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塔城地区口岸管理委员会部门职责
根据《关于同意设立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166号)、《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新政发〔2021〕68号)、《关于同意设立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管理机构的批复》(新党编委[2023]13号)和地委关于深化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中共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工作委员会(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为塔城地委、行署派出机关,业务上接受自治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机构规格为县(处)级,与塔城地区口岸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同时挂“中共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作委员会(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牌子。
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塔城地区口岸管理委员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试验区、口岸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地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开发开放试验区、口岸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及地委、行署的工作要求,承担试验区组织领导、发展规划、经济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
(二)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赋予试验区的管理和审批权。
(三)负责研究拟定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各项管理制度,探索和实践沿边开发开放先行先试体制机制。
(四)负责试验区先行发展区和口岸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试验区招商引资和宣传推介工作:
(五)负责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的部署和地区要求,根据本地口岸的具体情况拟订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按照国家关于口岸开放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负责口岸开放(关闭)、临时开放(关闭)等报批工作,并负责落实有关具体事宜。
(八)负责口岸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协调解决口岸工作相关问题。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牵头拟订口岸区域安全联合防控工作制度,指导口岸区域公共安全应急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口岸信息化和智慧口岸建设工作。负责口岸运行监控和动态评估,监测分析口岸数据。
(十)负责开展口岸事务国际合作相关工作。推进口岸与国内各省(区、市)口岸开展跨区域合作。组织做好口岸管理、技术标准培训等工作。
(十一)负责承办自治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
巴克图口岸综合服务楼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01-6276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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