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要求
|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0-00447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0-10-21 | |
| 发文日期 | 2020-10-21 | 有效性 | 文号 |
地区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要求
201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见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下发了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即,“统一登记、统一发文字号、统一发布”。自治区财政厅已明确“凡属行政规范性文件,均以“新财规”文号制发。近期,塔城地区财政局各科室接收到此类文件时,不知如何处理,局综合科及时了解情况,经沟通地区司法局,并请示财政厅法制税政处,现就我局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请示如下:
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管理
1.统一发文字号。为保持上下级财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比照自治区财政厅的做法,拟将“塔地财规”明确为地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文字号。凡不是以该字号发布的规章、办法等文件,均不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作为地区财政系统行政管理的依据。
2.合法性审查。各科室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办法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会签综合科(法制税政科),对合法性进行审查。
3.集体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过合法性审查后,由承办科室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党组会议集体研究,提请审议的材料应包括文件草案、起草说明、解读材料等。
4.统一编号。经局党组研究,局领导签发后,各科室在正式印发前,应向综合科(法制税政科)申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编号,统一登记后,由局文印室统一编印。
5.统一发布。起草文件科室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应在地区政府网站全文公开,并应当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解读材料应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对外公开,不得以内部文件、系统内要求等形式印发执行,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6.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在发布前通过政府网站、报刊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7.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各科室要根据《塔城地区司法局关于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通知》(塔地司法〔2019〕36号)要求,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5日内将备案材料送综合科(法制税政科),统一报地区司法局备案。
二、规范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文号
转发上级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畴。收到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新财规字”文件),各科室将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给各县市财政和各预算单位时,不再制定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各科室的文号转发。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发新要求,应适时调整完善我局2008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我科将尽快制定地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印发各科室执行。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到各科室执行。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塔城地区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通知》(塔地司法〔2019〕36号)
综合科(法制税政科)
2020年6月20日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doc附件2.《塔城地区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通知》(塔地司法〔2019〕36号).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