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自查自纠专项整治及违法线索征集的公告
|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70900000081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6-07-09 | |
| 发文日期 | 2026-07-0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根据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为切实提升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塔城地区农业农村机关聚焦畜禽养殖、屠宰、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在全地区范围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自查自纠专项整治行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违法线索,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全地区畜禽养殖场(户)、定点屠宰企业、畜禽贩运户、无害化处理场生产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自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兽药,是否存在未落实休药期进行屠宰,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屠宰经营主体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是否建立并遵守相关制度,畜禽运输主体是否持有效检疫证明,畜禽运输主体的运输车辆是否备案及是否按规定接受查验。
二、违法违规线索征集
为强化整治成效,严厉打击农业农村领域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广泛发动社会监督,现公开征集相关线索,具体如下:
(一)重点征集线索范围
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及违禁物质,不执行休药期,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随意弃置病死畜禽,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等。
检疫环节: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及非法持有、使用上述证明、标志、标识等违法行为。
运输环节:未持有效检疫证明运输、不按目的地运输,自治区外调入畜禽途经检查站未接受查验、落地未报告等。
屠宰环节:屠宰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畜禽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场记录制度、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未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未遵守屠宰规程、技术要求、消毒规范;未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害动物产品等。
无害化处理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等。
其他农业领域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线索。
(二)举报方式
塔城地区及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
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0901-6282857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0901-6232718
额敏县农业农村局:0901-3333301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0992-8526005
沙湾市农业农村局:0993-6022941
托里县农业农村局:0901-3680557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0901-761057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业农村局:0990-6716120
(三)线索核查与处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对举报线索逐一登记、专人负责、快速核查。经查属实的行政违法线索,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注意事项
各畜牧领域经营主体应高度重视、立即自查自纠、全面整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注明举报对象、问题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主要事由、相关证据(照片、票据、视频等)及联系方式。有关基本信息及证据应当客观、真实。
农业农村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禁打击报复。
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