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减灾救灾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自治区2022年度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2-10-08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00800000003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2-10-08
发文日期 2022-10-08 有效性 文号

各县(市)减灾委员会,地区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切实提高基层城乡社区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水平,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区2022年度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抓好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各县(市)要根据《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申报条件要求,按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体现特色”原则和“社区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等程序,认真做好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上报工作,每个县(市)至少申报一个。

(一)准确把握申报条件。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必须具备《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即组织管理、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资保障、应急力量建设、预案编制与演练、宣传教育和创建特色等9项基本要素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且社区减灾工作对其他社区有示范引领作用。已获得“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规范程序严格把关。依据《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程序包括社区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推荐上报。创建单位应当开展自评自查,填写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并提交至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8月24日前由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并评分,将确定的候选社区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地区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地区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消防救援支队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现场走访、查看档案资料等方式对今年申报的示范社区进行全面验收。

(三)全面开展复验工作。2022年度要对已命名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全面开展一次复验评估工作,各县(市)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区域内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巩固提升,不符合条件的要动态清退。复验工作开展情况于2022年8月24日前上报地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专人负责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县)创建工作,尽早谋划,扎实推进,提高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水平。

(二)建立长效机制,提升应急能力。各县(市)要认真总结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经验,全面掌握创建工作情况,要积极创新方法途径,巩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成果,建立社区防灾减灾长效机制。

    (三)统筹创建合力,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要充分整合资源,加大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帮建力度,努力争取政府支持,把创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力量,改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社区防灾减灾能力。

 

 

 

 

                 塔城地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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